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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等事宜的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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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等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巩固深化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反对和防止党员干部大操 大办婚丧等事宜或借机敛财,推进移风易俗,在全区进一步弘扬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婚丧等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及家 庭主要成员(父母、配偶和子女)的结婚、丧葬及其他事宜。 本规定所指的党员干部包括: (一)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 (二)区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党员; (三)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的党员; 本规定所指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中的党外干部参照执 行。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等事宜应坚持从简、节约、廉洁 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律不准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 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父母、 配偶和子女)操办的婚丧等事宜,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以上人员 的礼品礼金;邀请对象原则上控制在亲属范围之内; (二)一律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操办婚丧等事宜,不得用公款支付礼金或购买礼品,不得由任何单位或者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一律不准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或者采取分批次、多 地点等各种化整为零形式变相大操大办; (四)一律不准以生日祝寿、乔迁履新、就业参军、生病住 院、升学留学、立功受奖等相关名义借机敛财,不得接受亲属以 外人员的礼品礼金; (五)一律不准在城区主次干道和公共聚集场所、镇区主要 街道操办有关丧事活动; (六)一律不准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条 建立层级管理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一)党员干部应当在操办婚礼 10 个工作日前履行事前申报 程序,填写个人有关事项申报表(附件 1),经本人所在单位党组 织同意后,方可安排相关事宜。丧事及时口头报告。 (二)在所操办婚丧等事宜结束 5 日内,当事人需向所在单 位党组织如实报告操办情况,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 2 或附件 3),由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负责人签字后,同级纪 检监察机构或机关党组织建档留存。 (三)各镇、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等事 宜,向上级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后,报同级 纪检监察机构或机关党组织建档留存。 (四)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 第五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一)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凡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责令退赔;违规收 受的礼金礼品予以收缴; (三)对违反本规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依 纪依规从严处理。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等事宜列为专题述职述廉内 容,违规情况和处理意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办理婚丧等事宜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对不 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应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党员领导干 部要强化纪律意识,发挥表率作用,原则上不参加管理和服务对 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婚丧等事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 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的问题,坚 持快查快结。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 范围内党员干部办理婚丧等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 所在镇、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 书记(纪检组长)予以问责。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员干部操办婚事申报表 2.党员干部婚庆事项报告表 3.党员干部 党
员
干
部
操
办
婚
事
申
报
表
所 在单位: 申 报 时间: 年 月 日
申 报 人签字:
附件 2
党 员 干 部 婚 庆 事 项 报 告 表
注: 1 . “参 加对象 ” 是指男 女 双方总 的 人数; 2 . “ 其他 需 要说明 情 况 ” 是 指 办事中 违 反规定 收 受礼金 礼 品等财 物 和 处 理等情 况 ,应在 事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向 组织书 面 报告。
党 员 干 部 丧 葬 事 项 报 告 表
报 告时间: 年 月 日
注: 1 . “参 加对象 ” 是指男 女 双方总 的 人数; 2 . “ 其他 需 要说明 情 况 ” 是 指 办事中 违 反规定 收 受礼金 礼 品等财 物 和 处 理等情 况 ,应在 事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向 组织书 面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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